圖書館重要聲明:請尊重智慧財產權,恪守著作權法規範
為維護著作權人之合法權益,並建立尊重智慧財產權之校園環境,本館特此重申,請全體師生務必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切勿未經授權,擅自進行書籍、教材等著作物的掃描、影印、下載或上傳,甚或販售圖利,以免觸法。
- 本聲明依據教育部民國113年9月3日臺教高通字第1130086494號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113年8月22日智著字第11360013640號函辦理。
- 著作權法之規定與利用規範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權利。因此,掃描、影印、下載或上傳他人著作,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任何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均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
- 侵權行為之界定與法律責任:大專校院學生若有以下利用行為,將可能被認定為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構成著作權侵害:將國內外書籍整本或大部分內容進行掃描、影印;將書籍內容化整為零,進行分散式掃描、影印;任意下載、上傳他人之論文、教科書等著作。一旦構成著作權侵害,遭著作財產權人依法追訴時,行為人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
- 著作權宣導資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將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上載於該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敬請全校師生參考運用:網站路徑: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 +/校園著作權,併請轉知全校師生參考、運用。
《著作權法》罰則第91-104條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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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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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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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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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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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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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以下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