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會議空間借用辦法
108.6.18第107次圖書館委員會新訂通過
110.01.18第110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10.01.18第110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12.01.16第114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13.06.25第117次圖書館委員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會議空間場地及設備,特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會議空間,以本館開放可提供之空間為範圍。
第二條 本館會議空間場地及設備,以本館優先使用為原則,另提供本校各單位、校友組織(系友會或學程校友會等),或與本校合辦之校外機關團體借用(以下簡稱借用單位)舉辦下列活動:
- 學術、行政相關會議或演講活動。
- 成果發表或研習講座等活動。
第三條 申請借用時間為週一至週五(國定假日除外),時段如下:
- 全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 半日:以全日時段內四小時為一單位。
- 其他時段另以專案方式申請。
第四條 借用空間之使用人數依本館各會議空間容納人數為限,不得進行與申請用途無關之活動。
第五條 借用單位應於借用日六個月內、十四天前提出申請,並依本館會議空間借用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於核准後一週內繳交場地維護管理費,但有特殊理由經本館同意者,得於借用後一週內繳交;退費依附表說明辦理。
第六條 使用會議空間及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 若有飲食需求者,須事前申請獲准,並負善後清潔及復原場地責任,非屬本館之物品或因活動產生之廢棄物,應於當日撤離本館。
- 借用場地之各項設備,須依照本館人員指導,如有產生費用由借用單位支付。
- 若需放映影片,應播放具「公開播映權」影片,違反規定者,自負法律責任。
- 自備之設備器材等,應派員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或毀損,本館概不負責。
- 借用單位如有毀損公物情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借用單位如違反下列情形,本館得立即停止借用,除所繳費用不予退還外,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之使用申請,經勸導仍未改善者,本館得不受理該單位之借用:
- (一) 逕自轉借他人,使用事實與登記內容不符。
- (二) 進行商業行為。
- (三) 違反政府法令或本校規定。
- (四) 未經過本館同意,任意張貼文宣海報。
- 借用單位如發生違反本館規定之情事均記點處理,且違規記點超過二點(含),本館半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之借用申請,經勸導仍未改善者,本館得不受理該單位之借用。違規記點項目如附表「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會議場地違規記點項目表」。
第七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會議場地違規記點項目表 | ||
類別 | 項目 | 記點數 |
一、館務 | 嚴重逾時影響館內業務,妨礙開閉館。 | 2 |
經館方屢次提醒規定仍不理會。 | 2 | |
二、飲食 | 未經申請逕行攜帶食物或飲料入館。 | 1 |
未依規定走公務通道,在公共空間陳列或遞送飲料食物 (包含來賓、工作人員、廠商等)。 | 1 | |
三、會議活動期間 | 占用讀者公共資源(例如茶水間、閱覽座位)。 | 1 |
因過於吵雜或其他情事導致讀者投訴。 | 1 | |
四、場地復原 | 未申請而擅自搬動各項設備、擅接或改變電源線路配 置、使用超載之電器設備。 |
2 |
已申請更動機櫃設備、拔插線材,但未復原。 | 1 | |
借用館內物品未妥善歸還,或任意搬動館內物品。 | 1 | |
場布物品遺留在會場內逾時未帶走,包括展板、海報等。 | 1 | |
造成空間家具設備髒污難以還原。 | 1 | |
五、垃圾處理 | 活動結束後,會場留置食物或垃圾。 | 1 |
已申請清潔外包,未依規定將垃圾集中於指定地點;未申請清潔外包,棄置垃圾於館內。 | 1 | |
棄置食物飲料垃圾於茶水間或洗手間垃圾桶者。 | 1 |
多功能室借用收費標準(每室) | ||||
借用單位類別 | 場地維護管理費(含設備) | 逾時費用 | ||
半日 | 全日 | |||
校內主辦 | 500元 | 1000元 | 125元 | |
校友組織 校內主辦、校外協辦之合辦 |
1000元 | 2000元 | 250元 | |
校內協辦、校外主辦之合辦 | 2000元 | 4000元 | 500元 | |
羅家倫講堂、達賢講堂借用收費標準 | ||||
借用單位類別 | 場地維護管理費(含設備) | 逾時費用 | ||
半日 | 全日 | |||
校內主辦 | 2000元 | 4000元 | 500元 | |
校友組織 校內主辦、校外協辦之合辦 |
3000元 | 6000元 | 750元 | |
校內協辦、校外主辦之合辦 | 4000元 | 8000元 | 1000元 |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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