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第108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管理室內外場地拍攝申請,特訂定「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拍攝申請及收費辦法」(簡稱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教學、研究或傳播等目的之申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中正圖書館、綜圖、商圖、傳圖室內場地;達賢圖書館室內與戶外場地。
第三條 拍攝申請原則
- 平面媒體攝影應於拍攝日七個工作天前(不含拍攝日);電視、電影等動態影像(附腳本)應於14個工作天前,填妥「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拍攝申請表」,經核准後如需收費,依本館拍攝收費表(如附表),於拍攝日三個工作天前繳交場地維護管理費,逾期以棄權論不得異議;臨時放棄借用,已繳納之維護管理費概不退還,退費依附表說明辦理。
- 拍攝時間超過申請時間之逾時費用以小時計。
- 拍攝時段限於開館時間,惟期中期末考或本館舉辦重要活動期間,不開放申請。
- 拍攝婚紗限本校教職員工生或校友申請
- 、凡未列入「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拍攝申請表」之場地均不得拍攝
第四條 拍攝注意事項
- 拍攝時需配戴攝影許可證,配合館方人員指導。拍攝結束後立即繳回(未繳回者依本館閱覽規則規定辦理)。
- 攝影許可轉借他人、拍攝作業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或違反法令者,本館得立即要求停止拍攝,申請者不得請求退還已繳交之費用,且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
- 拍攝期間不得影響本館運作,應保持安寧,不得高聲交談,如影響讀者,本館得要求立即離館,不得異議拖延,且不得請求退還已繳交之費用。
- 使用燈光、腳架、軌道、懸臂、懸掛布幔等器材,或張貼海報、豎立隔板等,須事先經管理單位會勘,未經同意者不得使用。
- 應遵守著作權法、讀者隱私權及肖像權相關規定。如涉及讀者或其他第三者相關權益,應先自行徵得其同意,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 應維護本館場地與設備安全,如有毀損或造成第三人損失時,應負責賠償,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 不得攜入食物、飲料至室內場地,產生之廢棄物需於活動結束後立即自行清運,如有留置物視同拋棄所有權,逕由本館處理。
第五條 改期、延期與取消
- 改期或取消拍攝,應於原定拍攝日三個工作天前(不含拍攝日),以書面通知本館,否則已繳納之費用概不予退還。
- 本館需緊急使用場地時,將於原訂拍攝日三個工作天前通知申請者改期或取消,並無息退還取消者已繳納之費用。
- 原定拍攝日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進行者,得延期或取消,延期之拍攝日需徵得管理單位同意;取消者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 拍攝婚紗限本校教職員工生或校友申請
- 本館保留變更拍攝時間或地點之權利。
第六條 拍攝期間進入本校之車輛及機具,應停放於指定位置,並依規定繳納停車費,違規者依本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拍攝收費表
拍攝類型 |
使用時段 |
費用 |
逾時每小時費用 |
平面媒體 |
9:00-13:00 |
2,000元 |
500元 |
13:00-17:00 |
2,000元 |
500元 |
17:00-21:00 |
5,000元 |
1,250元 |
動態影像 |
9:00-13:00 |
20,000元 |
5,000元 |
13:00-17:00 |
20,000元 |
5,000元 |
17:00-21:00 |
50,000元 |
12,500元 |
每四小時為一收費單位,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 |
收費原則:
- 以拍攝器材運抵本館時間起算至拍攝結束運離器材為止。
- 如需收費,經本館核算後,應於預定拍攝日三個工作天前(不含拍攝日)繳費,始得拍攝。
- 除戶外拍攝外,進入室內之拍攝團隊均需年滿18歲以上,始受理申請。
- 凡未列入「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拍攝申請表」之場地均不得拍攝。
- 如需停車,依本校停車收費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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