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達賢圖書館戶外場地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第108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達賢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本館戶外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之借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場地範圍如下:

  • 草坡。
  • 大樹廣場。
  • 一樓平台及湖濱周邊步道。
  • 二樓平台。
  • 其他經專案核准之場地。

 

第三條 本場地以本館優先使用為原則,另提供本校各單位、社團、校友組織(系友會或學程校友會等),或與本校合辦之校外機關團體借用(以下簡稱借用單位)。借用單位在不影響本館讀者使用之前提下,可申請之借用時段如下:

  • 週一至週六:全日(8:00-17:00);
  • 半日,以四小時計;
  • 逾時以每小時計;
  • 其他時段另以專案申請;

 

第四條 申請場地借用程序如下:借用場地應於借用日前兩個月內至七日前提出申請,並填妥「國立政治大學達賢圖書館戶外場地借用申請表」,經核准後應依本場地借用收費標準(如附表),於借用日七日前繳納場地維護管理費,逾期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第五條 本館如需緊急使用已核准借用之戶外場地,得於借用日七日前,通知借用單位停止使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除借用單位申請延期使用外,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第六條 借用單位因故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應於借用日七日前以書面說明理由、辦理延期或退費,退費依附表辦理;未事先說明者,視同放棄使用,所繳納場地維護管理費概不退還。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使用本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 活動進行時應標示舉辦之展演單位或社團名稱。
  • 借用單位活動用之海報、標誌、旗幟、布條應張貼或懸掛於核定位置,並負責安全及清理,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拆除,逾時未拆除視同廢棄物處理,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 借用單位應負善後清潔及復原場地責任,因活動產生之廢棄物,應於當日立即自行清運。
  • 放映之影片應具「公開播映權」,違反規定者自負法律責任。
  • 活動之設備器材等須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或損毀,本館概不負責。
  • 未經本館同意擅自使用,如有塗鴉、污損、張貼、懸掛或破壞公物設施等影響環境情事,行為人應負責清理賠償。
  • 若有下列情事之一,本館得立即停止借用,除所繳費用不予退還外,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之借用申請,情節重大者得簽報處理或依法追訴:
    • (一) 未經申請核准逕自使用者。
    • (二) 逕自轉借他人,或使用事實與登記內容不符。
    • (三) 未經本館同意而有售票等營利行為。
    • (四) 擅接或改變電源線路配置、使用超載之電器設備。
    • (五) 違反本校校規、政府法令或公序良俗者。
    • (六) 活動音量與規模已影響讀者或週邊民眾,經勸導後仍不改善者。
    • (七) 燃放鞭炮、使用或噴灑易燃物。
    • (八) 活動布置或內容影響動植物等生態環境者。

 

第八條 活動進行期間進入本校之機具及車輛,應停放於指定位置,並依規定另行繳納停車費,違規者依本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草坡、大樹廣場、一樓平台&湖濱周邊步道、二樓平台】
借用單位類別 場地維護管理費
半日 全日 逾時每小時費用
校內主辦 500元 1000元 150元
校友組織
校內主辦、校外協辦之合辦
1000元 2000元 300元
校內協辦、校外主辦之合辦 2000元 4000元 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