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圖書代借代還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0年5月29日第71次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266次主管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第100次圖書館委員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第110次圖書館委員會通過修訂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昇服務品質,節省讀者時間,達到便利讀者之目的,特訂定「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圖書代借代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為執行之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圖書代借代還適用於本校各圖書館之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借館為受理讀者借閱之圖書館;館藏館為典藏讀者所欲借圖書之圖書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讀者,以具館藏館借書權利讀者為限,非具館藏館借書權利讀者不得透過他館代借代還圖書。

第五條 讀者委託代借圖書,須填具申請書,載明書名、作者、書碼以及館藏地,連同代借服務費交由代借館辦理,每冊書之代借服務費用為新台幣二十元整。

第六條 代借館接獲申請代借圖書應於當天送出代借訊息;館藏館應於接獲代借申請二個工作天內送出圖書或回覆無法代借圖書原因。

第七條 代借館於收到代借圖書後,應立即通知讀者,並保留三天,逾期未取書,代借館逕行將圖書送回館藏館,讀者不得要求退回服務費。

第八條 代還館接獲代還圖書後,應於二個工作天內送回館藏館;館藏館應於接獲圖書二個工作天內,完成點收及還書作業。

第九條 館藏館應負責圖書借出紀錄之維護,並以維護當日為借書日期;代借館負責通知讀者取書或告知無法借書原因。

第十條 代借館與館藏館間代借訊息之傳遞以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為之,並得以電話輔助之。

第十一條 各代借館收取之費用應開立收據,繳交出納組。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館借書規則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